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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健美操大众锻炼标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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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各颁发单位应严格执行锻炼标准的达标规定,确保推行锻炼标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和行业体协、健美操或体操协会,负责每年审查本地区、本行业颁发单位的工作。

  第十三条 对推行锻炼标准成绩突出的单位,体操中心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由体育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由健美操协会依据章程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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