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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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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推行《标准》的各部门和单位要具备对伤害事故进行处理的设施和条件。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经过达标测试达到优秀和良好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在《标准》施行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推行《标准》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凡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参加达标活动:有严重疾病,医生认为不宜参加运动者;身体发育异常、身体畸形和患有精神疾病无法参加达标活动者;近期患有急性疾病,体力尚未恢复者。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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