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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体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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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跨地区迁移时,应按家务事权限办理迁出、迁入登记手续。在迁入的地区和工作单位,应承认其社会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并支持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从事社会体育工作。

  第十五条 对工作努力、成绩突出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行政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或破格晋级。对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二十年(女子十五年),为社会体育事业做突出贡献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推荐,国家体委批准,授予荣誉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并颁发荣誉奖章。荣誉奖章由国家体委制作。

  第十六条 凡连续两年不从事社会体育工作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得申请授予高一等级社会体育技术等级称号。社会体育指导员违反第四条、第十三条(一)、(二)、(三)项的规定,给社会体育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有关的体育组织或体育行政部门对其予以批语教育,责令改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触犯刑法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其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应报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撤销其称号,并收回证书、证章、荣誉奖章。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国家体委群众体育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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