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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体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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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较系统地掌握社会体育组织家务事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承担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行业、系统的社会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或在全国性社会体育工作评比中获得先进个人称号;

  (4)具有指导一级社会指导员的能力,在社会体育的科学研究中取得一定的成果。第六条评审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可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分别在技能传授、锻炼指导或组织管理方面的掌握上有所侧重。第七条 取得高等体育专业学历的人员或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体育教师、非在职教练员从事社会体育的指导工作,申请技术等级称号可不受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年限规定的限制。

  第八条 申请授予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应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申请书;

  (二)相应级别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申请晋级者还需提交原等级证书。

  第九条 受理申请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全具备后,应提交有批准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的评审委员会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答复。申请人接到批准的答复后,应凭批件及时到当地的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育委批准授予。

  第十一条 被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者,由批准授予的体育行政部门发给证书、证章。证书、证章由国家体委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按批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应确定主管机构,设立评审委员会,分级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考核、评审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应依照下列规定从事社会体育工作:

  (一)义务从事社会体育的指导工作。

  (二)可以开展体育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组织管理以及体育表演、体育咨询等的有偿服务,并可按照相应的技术等级称号收取不同的报酬。

  (三)在取得当地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可以开展经营性体育活动。

  (四)可以应聘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担任社会体育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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